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民初3600号之二
原告: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仁河大道4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山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工业集中区(大尖村)。
法定代表人:周建强。
被告:江苏金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工业集中区南区。
法定代表人:周建强。
被告:***,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原告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环境公司)与被告江苏金山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中金环境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金环境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2100元,减半收取5910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96050元,由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魏之薏
审判员*琦
人民陪审员邵蕙蕙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