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82执4216号
江苏金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公司)与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计院)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作出的(2019)苏0282民初135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设计院欠金山公司货款514730元(其中已包括黑龙江金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转让给金山公司的261400元),由设计院于2020年7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金山公司。案件受理费4473元,由设计院负担。因被执行人设计院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金山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能力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设计院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金山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设计院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院(2019)苏0282民初135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静
审判员 丁 平
审判员 魏 涛
书记员 邱志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