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81财保5号
申请人:江苏金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万石镇工业集中区南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798226406
法定代表人:周建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钰妹,系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奕智,系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龙门旅游度假区正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许屯镇腰屯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559810776J
法定代表人:姜丽妮,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金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0日向大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2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2021年7月15日,大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保全财产函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江苏金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出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的原因和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江苏金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作为财产担保以及申请保全的财产系被申请人所有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龙门旅游度假区正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20万元。
上述冻结、查封的财产在冻结、查封期间不准买卖、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毁坏等。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金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静贤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