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金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8714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现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高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宜兴市高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金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园艺街道舜师名园24-2-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MA3RA4YB93。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金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工业集中区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7982264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江苏金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江苏金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委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江苏金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江苏金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委托),江***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与被告江苏金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江苏金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