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5678江苏金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普创炉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282执567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普创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江苏金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公司)与南京普创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创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63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普创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金山公司1281000元,并承担34万元从2015年6月26日起、25.5万元从2015年9月11日起、39.2万元从2015年10月30日起、29.4万元从2015年12月25日起均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7340元,由普创公司负担8670元。因普创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金山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普创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普创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2018年3月6日、2018年5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普创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查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
3、本院于2018年3月8日至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普创公司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登记。
4、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将被执行人普创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于2018年3月8日至被执行人普创公司所在地调查其财产和经营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普创公司现已搬迁,不知其下落。
5、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本院的执行情况予以认可,现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闫文杞
代理审判员丁平
代理审判员魏涛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