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康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康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象山县开源冻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91执恢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康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医药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花成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颖琪,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斌,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象山县开源冻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
法定代表人:方金国。
本院在执行江苏康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象山县开源冻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的(2019)苏1291民初8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象山县开源冻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康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2万元;支付诉讼费1350元。因被执行人象山县开源冻品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终结该案执行程序。后因本院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7709.23元,本院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
一、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等执行文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实际履行。
二、申请执行人及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
三、前期财产查控处置措施
(一)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证券信息、互联网银行、股权投资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浙B×××××、浙B×××××汽车两辆,本院委托象山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3日予以查封,上述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无法进行处置;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首执案件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7709.23元,缴纳执行费615.23元,余款发放申请执行人。
(二)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公积金、不动产、酒店住宿等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财产搜查与社区调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象山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对被执行人进行社区调查,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馈:被执行人象山县开源冻品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石浦镇XX路××号(权证号:2013-××6)及XX镇(权证号:2013-0XXXXX6、2013-0XXXXX7)的房产及位于石浦镇XX路××号的土地(权证号:象国用2013第0XXX7号)及XX镇的土地(权证号:象国用2014第0XXX3号、象国用2014第0XXX4号);前述房屋和土地均有抵押和查封;本院已委托象山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日对前述房屋和土地进行轮候查封,并向象山县人民法院发函,要求其协助冻结、扣划上述不动产变价款。
四、终本前的财产调查、控制措施
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股权投资、不动产登记等财产信息,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4407.92元,缴纳执行费266元,余款发放申请执行人。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制裁措施
(一)限制高消费。本院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要求协助执行单位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二)列为失信人员。鉴于被执行人未依法报告财产状况,且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开发布。
六、债权实现情况
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本案已执行到位71235.92元。
七、对申请执行人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必要事项的告知
本院于2020年6月9日以执行告知书的方式将本次执行情况、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及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表示仍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291民初82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且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剑峰
审 判 员 沈 凯
审 判 员 杨鑫森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钱 鑫
书 记 员 莫海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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