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康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康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破申11号
申请人:江苏康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区寺巷街道无量寺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花成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斌,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185号3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3月27日,申请人江苏康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泰公司)以被申请人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中创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康泰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康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长*静
审判员孙建
审判员蒋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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