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康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8江苏康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集策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291民初28号
原告江苏康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集策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江苏康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康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2元,减半收取计1331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
审 判 员  郝 洁
法官助理  曹晓舟 书 记 员  丁梦雅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