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联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悦翔石材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23财保82号
申请人:江苏联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经济开发区新区黄河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076347537J。
法定代表人:**逢,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悦翔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长沙镇港城村九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071031197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联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悦翔石材有限公司价值15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江苏联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联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悦翔石材有限公司价值150万元的财产(具体详见冻结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