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联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悦翔石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23民初5679号
原告:江苏联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经济开发区黄河路北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076347537J。
法定代表人:**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东县双甸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悦翔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长沙镇港城村九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0710300971。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永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江苏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联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悦翔石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联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联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联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626元,由原告江苏联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