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成功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502民初4356号
原告:***,女,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成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阳光威尼斯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84924585Y。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134468004X。
法定代表人:严进超,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安徽成功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民事诉讼,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