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哥德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503财保215号
申请人:上海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区秀山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134468004X
法定代表人:严进超,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哥德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中街山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134466922E
法定代表人:董士超,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腾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华府骏苑24幢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81414682
法定代表人:*书新,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腾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腾逸水岸名城4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97362748R
负责人:*书新,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开发的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腾逸水岸名城价值930万元的房屋(1、住宅16套:5号楼304室,8号楼204室,15号楼1802室,16号楼3004室、2602室、2609室、2309室、2209室、2109室、2106室、2107室,30号楼101室,28号楼601室、601跃、102室,40号楼404室;2、商铺7间:14号楼103/203,16号楼101/201、102/202、103/203、104/204、105/205、109/209)。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开发的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腾逸水岸名城16套住宅房屋(5号楼304室,8号楼204室,15号楼1802室,16号楼3004室、2602室、2609室、2309室、2209室、2109室、2106室、2107室,30号楼101室,38号楼601室、601跃、102室,40号楼404室);
二、查封被申请人开发的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腾逸水岸名城7间商铺房屋(14号楼103/203,16号楼101/201、102/202、103/203、104/204、105/205、109/209)。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方铁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