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哥德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腾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1503执1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1503民初342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哥德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腾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安徽腾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503执1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徐鼎
书记员  卫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