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2民初64号
原告上海宏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信公司)与被告上海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汇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卓嬿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宏信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宏信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380.8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7,190.44元,由原告上海宏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志红
审 判 员
张常青
人民陪审员
方晓芸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