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秦裕燃气管道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江苏秦裕燃气管道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连云港银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秦裕燃气管道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连云港银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7-11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723执20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秦裕燃气管道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来亚莉,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连云港银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吉文玮,该××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秦裕燃气管道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银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灌商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连云港银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17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因被执行人连云港银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江苏秦裕燃气管道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6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予以调查落实,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及机动车等财产状况穷尽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灌商初字第0006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收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
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执行长  杨晓东
执行员  杜友泉
执行员  杨俊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昝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