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苏0723民初6454号
原告江苏秦裕燃气管道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灌云县星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秦裕燃气管道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洪霞、宫超被告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灌云县星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涉案工程虽未经验收合格,但被告灌云县星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实际投入使用,故应视为验收合格。涉案合同约定的价款为210000元,因实际工程量减少,相应工程价款应当予以调减;但是,被告在原告提交工程决算书后迟迟未能给出具体答复意见,且被告不按合同约定履行验收义务即将涉案工程投入使用,同时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总价款170713.40元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余款70713.4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工程竣工资料审核表落款日期为2019年9月11日,故本院确定自次日起算利息。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24日,原告江苏秦裕燃气管道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灌云县星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甲方)签订管道天然气建设安装合同,约定:施工及供气地点灌云县星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完工及供气时间进场施工后45个工作日。甲方用气设备燃烧器每日用气450N㎥,根据县物价局文件,甲方向乙方支付天然气安装工料费共计210000元;合同签订后3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天然气安装工料费210000元。工程完工后2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确认。乙方应在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提供竣工图纸资料一份。
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9年7月26日支付涉案工程款100000元。
原告于2019年8月26日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载明的涉案工程开工日期为2019年8月4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8月26日。该报告上有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的签章及有关人员签字。被告至今未对涉案工程进行验收,但已实际使用至今。
涉案实际施工工程量存在变更减少的情况,原告方在工程结算书出具(2019年8月28日)后即将其送交被告方,但被告至今未给予明确答复。
一、被告灌云县星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秦裕燃气管道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70713.40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9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苏秦裕燃气管道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4元,由被告江苏秦裕燃气管道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战传福
书记员 杨善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