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秦裕燃气管道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浙江高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某某燃气管道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4651号 原告:浙江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竹马集镇工业规划区,统一社会信用码:91330702730895598P。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燃气管道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经济开发区富民路西(经一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码:91320723787689357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燃气管道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12元,保全费2761元,合计6773元,由原告浙江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