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清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清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清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民辖终2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李焕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清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薛成林,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深圳中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田树臣,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建国际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科技园北区科技北二路高新北四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田树臣,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涟水滨河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张昌东,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清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中海建筑有限公司、中建国际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涟水滨河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案,不服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19)苏0826民初708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水电安装分包协议第七条第六项约定,“如发生争议,建设方及时协商解决,或至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仲裁解决”,根据该约定,双方如产生争议应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而不应由法院管辖。据此,本案应移交淮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江苏清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予答辩。
深圳中海建筑有限公司、中建国际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涟水滨河产业有限公司未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水电安装分包协议约定管辖内容为“如发生争议,建设方及时协商解决,或至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仲裁解决”,该规定既有“人民法院”字样,又有“仲裁解决”字样,《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该约定应为无效,在被上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被上诉人要求移送仲裁机构管辖没有依据。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位于江苏省涟水县,故一审法院享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玲
审 判 员 王伟
审 判 员 王纯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缪珵
书 记 员 刘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