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精欧(上海)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瑞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7民初2423号
原告:精欧(上海)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赛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瑞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精欧(上海)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瑞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2019年3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精欧(上海)流体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精欧(上海)流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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