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民终36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堆沟港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灌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灌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瑞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化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瑞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21)苏0724民初2838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化学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化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化学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600元(*****化学有限公司已交纳),减半收取13300元,由上诉人*****化学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张淑媛
审 判 员 程 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 光
书 记 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