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苏民申4660号
再审申请人昆山隆祺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三意楼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终11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戎亚
审判员 罗荣辉
审判员 徐美芬
书记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