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山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友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山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6民初5730号
原告:南京友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075857228W,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方州路**。
法定代表人:吉庆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山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571430821A,住,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后白镇张庙村放马岗**/div>
法定代表人:赵善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京友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山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南京友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友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友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2元,减半收取706元,由原告南京友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盛维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 凯
书 记 员 张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