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山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山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3民初302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通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开发区通宁路**。
法定代表人:任乔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冰、林彩云,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山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后白镇张庙村放马岗**
法定代表人:赵善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旺艳,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江苏通广建设有限公司诉江苏山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江苏山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2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通广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46万元或其它等值财产。2020年8月20日,南京师法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自愿提供担保函为江苏通广建设有限公司解除查封申请一事提供担保金额为46万元的担保,明确如因该次解除查封的行为最终给江苏山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造成实际财产损失自愿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院认为,南京师法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江苏通广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解封提供担保,故对江苏通广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解封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通广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46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师柯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蒙丝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