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02财保127号
申请人:宿迁市春虹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MA1NU7BG3N,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龙河镇靳桥居委会五中队门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晟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0941559185,住所地徐州市庆丰路西绿地世纪城七期LOFT2幢1单元1105室。
法定代表人:周新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宿迁市春虹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晟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宿迁市春虹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申请对被申请人江苏晟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50000元进行网络查控保全。申请人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避免或减少申请人的经济损失,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江苏晟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65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孙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