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02民初7688号
原告:宿迁市春虹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MA1NU7BG3N,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龙河镇靳桥居委会五中队门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晟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0941559185,住所地徐州市庆丰路西绿地世纪城七期LOFT2幢1单元1105室。
法定代表人:周新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柱,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住徐州市睢宁县。
原告宿迁市春虹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晟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宿迁市春虹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晟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迁市春虹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宿迁市春虹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原告已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