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晟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晟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州市收容教育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312执231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晟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新勇。
被执行人徐州市收容教育所,住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晟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市收容教育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苏0312民初105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晟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晟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苏0312执2314号案件的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松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基衡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