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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1民初5330号
原告:**,女,1982年3月3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亚娟,江苏典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冰清,江苏典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庆丰路西绿地世纪城********。
法定代表人:周新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明洋,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徐州市华厦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软件园路**徐州软件园**楼**西半层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张劲松,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市华厦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1元,减半收取20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梁 伟
审判员 丁 贺
审判员 杨 瑞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永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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