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晟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民终16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保生,江苏苏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小刚,男,198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经济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晟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庆丰路西绿地世纪城七期LOFT2幢-1-1105室。
法定代表人:周新勇,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宋小刚、江苏晟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0391民初4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749元减半收取1874.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秦国渠
审判员  汤孙宁
审判员  汪佩建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彭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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