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世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江苏世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003民初4183号
原告: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许昌市高新技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黑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黑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世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中南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世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受理。本院审查后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由当事人书面协议约定与争议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江苏世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属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原告提交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交(提)货方式、地点为“由卖方运送至买方指定地点”,且原告无其他证据证明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的辖区内,同时双方亦无约定纠纷产生时的管辖法院,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