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91财保7号
申请人: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高浪路999号-2-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93331466L。
法定代表人:龚小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建荣,江苏储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诗怡,江苏储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大山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MA1MMHFF36。
法定代表人:侯小贺。
申请人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蒋平
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方小玲
书记员徐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