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4民初4759号
原告: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黄彩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成标,该公司职员。
被告: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高浪路。
法定代表人:龚小庭。
原告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40元,依法减半收取1420元(此款已由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 森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 莹
书 记 员 俞亦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