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77东台市智华涂料有限公司与江苏双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91民初277号之一
原告东台市智华涂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793809570N,住所地东台市廉贻镇进洋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双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3141818954,住所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世纪大道611号凤凰文化广场4幢2305室(CN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东台市智华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华公司)与被告江苏双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智华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智华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台市智华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80元,依法减半收取2240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860元,由原告东台市智华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