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91民初27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东台市智华涂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793809570N,住所地东台市廉贻镇进洋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王兴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双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3141818954,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世纪大道**凤凰文化广场****(CND)。
法定代表人:周洪飞,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东台市智华涂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双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2020)苏0991民初2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双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2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院依法保全了上述财产,现原告撤回起诉并请求法院解封上述财产,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双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2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呈蕴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静静
书 记 员 张 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