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民初7082号
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颐和家园3幢104室。
法定代表人:邵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昕(特别授权),江苏法德东恒(泰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通润巷1号。
负责人:周勇于,总经理。
被告: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谷阳东大道398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宇,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天翼、钱磊,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戴红星
人民陪审员 徐正林
人民陪审员 张建荣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朱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