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执异2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
负责人:杜伯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翼,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异议人(被执行人):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张晓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翼,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0602087192,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邵震,该公司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远公司)、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交通工程苏州分公司)、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交通工程苏州分公司、交通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在本院审查过程中,交通工程苏州分公司、交通工程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交通工程苏州分公司、交通工程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是依法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刘 军
人民陪审员 尹必峰
人民陪审员 陈 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叶秋云
书 记 员 陈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