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思远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思远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283执37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波、林小小,江苏睿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思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邵震,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
主要负责人:杜伯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张晓宇,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思远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远公司)、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交通工程苏州分公司)、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的(2019)苏12民终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思远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工程款8406824.71元及利息(以7846784.5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交通工程苏州分公司、交通工程公司对思远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其应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5864元,减半收取3793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2932元,由思远公司负担,交通工程公司及交通工程苏州分公司连带负担(三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75864元,由交通工程公司及交通工程苏州分公司负担(已交纳)。因三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遂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三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后被执行人思远公司履行了500000元。2019年12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思远公司采取的失信和限高措施。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思源公司已给付50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12民终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鹏飞
审判员  陈建忠
审判员  季江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