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202民初603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南部县,现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通,江苏浦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今日阳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九龙镇长兴路(农行东侧)。
法定代表人:丁爱军。
被告:金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黄桥镇南沙西路。
法定代表人:夏文龙。
被告:江苏思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高港区刁铺街道扬子江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邵震。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华,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今日阳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金龙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思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按照规定收取(原告已预交)。
审 判 长 赵亚亚
人民陪审员 王凤林
人民陪审员 梅红卫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丁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