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002执575号
申请执行人:***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山康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8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本院在执行***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黄山康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黄山康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山康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黄山康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标的金额322270元,未执行到位322270元。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章建中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