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安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蓬江区育新托管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03民初662号
原告:江苏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射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70。
法定代表人:史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一桂,系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蓬江区育新托管中心,住江门市蓬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03MA53H7NY5N。
经营者:李函师。
被告:***,女,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寨组,公民身份号码522××××××××××××043。
原告江苏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蓬江区育新托管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江苏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梁 珊
人民陪审员  吕少兰
人民陪审员  陈彩萍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陈怡杏
书 记 员  王敏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