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江苏泽执律师事务所、江苏通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11执保178号
申请人:江苏泽执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湖街道中南社区蠡湖科创中心13楼1305。
责任人:曾文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开玲,上海博和汉商(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通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玉函路20号白金瀚宫21-3-101室。
责任人:吴勇军。
被申请人:江苏通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人民南路5号国际创投中心1201室。
法定代表人:万杜林。
本院于2022年1月12号审理了申请人江苏泽执律师事务所诉被申请人江苏通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江苏通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苏0211民初430号。申请人江苏泽执律师事务所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通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江苏通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泽执律师事务所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泽执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通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江苏通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劲松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