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民初43089号
原告:北京天赐平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Q40。
法定代表人:杨怀山,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天赐平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经理,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被告:江苏通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人民南路**国际创投中心**。
法定代表人:万社林,董事长。
原告北京天赐平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通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天赐平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天赐平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天赐平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天赐平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赫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袁书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