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81民初4856号之二
原告:江苏拓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经济开发区建设西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台市台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台市星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溱东镇不锈钢产业园区周黄分区。
法定代表人:姜良宽,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拓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台市星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江苏拓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拓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拓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6元,减半收取348元,保全费390元,合计738元,由原告江苏拓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仇秋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