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81民初4856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拓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68534370XA,住所地在东台市经济开发区建设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台市台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东台市星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209816933842026,,住所地在东台市溱东镇不锈钢产业园区周黄分区
法定代表人:姜良宽,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拓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台市星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2019)苏0981民初485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东台市星宇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江苏拓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东台市星宇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拓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东台市星宇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9)苏0981民初4856号保全裁定对被申请人东台市星宇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仇秋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