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981执286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拓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鑫盛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丁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拓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鑫盛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的(2019)苏0981民初25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鑫盛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鑫盛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56740元;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