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21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便仓镇西团五组(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希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缤纷亚洲一期幢2079室。
法定代表人:倪国,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66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江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汪亚勇,男,1981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上诉人江苏华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希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汪亚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2民初4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华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建华
审 判 员 郑 治
审 判 员 陈风泰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丹丹
书 记 员 潘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