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希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希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盐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91民初1564号
申请人:江苏希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黄海街道缤纷亚洲**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7715017789。
法定代表人:倪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0763A。
法定代表人:陈正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盐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盐城经济开发区钱塘江路**会信用代码91320991140226888A。
法定代表人:杨晓青,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希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盐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希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盐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价值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希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盐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江苏希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
审判员  李呈蕴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