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希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希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三陆科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9民终18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希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黄海街道缤纷亚洲一期幢207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亭湖区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三陆科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新洋路110号1、2、3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亭湖区南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亭湖区南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江苏希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盐城三陆科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陆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1)苏0902民初7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希望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上诉费由三陆科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三陆科公司应于2021年10月30日支付质保金;2.虽然三陆科公司提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质保期已经届满,故不影响质保金支付,且工程质量问题已经另案处理。 三陆科公司辩称,1.双方在2018年12月6日调解协议书中约定质保金付款期限的前提是交付的房屋达到质量标准,且在保修期内积极进行维修处理,但希望公司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渗水问题,在三陆科公司多次要求下,希望公司未能按要求进行维修,故三陆科公司不应支付质保金;2.在三陆科公司提起的质量问题案件中,经司法鉴定,已经确定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希望公司应承担的维修责任及需支付的维修费用尚不能确定,因此,三陆科公司认为质保金应在质量问题处理后再行确定是否支付。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希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三陆科公司支付工程质保金1088000元并承担利息(自2021年10月30日至还清之日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三陆科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6年6月,三陆科公司(发包人)与希望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1.工程承包范围为1#、2#生产车间、生产楼(包含桩基、土建、钢结构、门窗、水电安装、地坪、消防等完成图纸设计内容);2.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3.签约合同价为10880000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等等。 合同签订后,希望公司按约进行了施工。2018年9月20日,该工程竣工验收为合格。10月30日,盐城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在《江苏省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上加盖印章。该意见书载明:“该项建设工程档案数据符合归档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竣工档案的编制,进一步整理、完善向城建档案机构报送的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一套完整、准确和符合规范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原件”。12月10日,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加盖印章。该备案表注明:“案涉工程于2018年9月20日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单位于2018年12月6日报送工程验收备案文件申请备案。经查验,符合要求”。 2018年12月6日,三陆科公司(甲方)与希望公司(乙方)签订《调解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1.新建的1#、2#生产车间、生产楼工程总价1088万元双方无异议。质保金按原定的留10%从交档案馆接收之日起三年到期一次性结清,甲方不付息(具体时间以档案馆出具证明日期为准);2.关于预算外增减项目的决算,由甲方工程的负责人牵头,组织甲乙双方预算人员对工程增减项的工作量进行确认后,按原工程预算的下浮率进行决算。如双方在决算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共同聘请中介公司进行审计,最终审计结果经双方确认一致为准,审计费用甲乙双方各付50%;3.本协议签订生效后,甲方应付至合同总价款1088万元的90%给乙方,其余10%作质保金。本协议签订生效后3日内甲方首付100万元给乙方,同时乙方负责建设工程交付给甲方使用。甲方负责办理房产证,乙方协助办理,并提供各项相关资料,确保于2018年12月30日前将房产证办结(以实际办结日期为准),如果乙方不予协助,影响办证,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合同规定的剩余工程款在甲方房产证办结之日起壹个月后支付,即甲方应在2019年1月31日前付清剩余款项(其中***剩余履约保证金20万元一并结清),如果2019年1月31日前未能付剩余款项,责任由甲方负责;4.乙方开具应收到款额的等额增值税发票给甲方,甲方凭发票支付款项。2018年2月13日预付的108万元工程款,此次付款前补开给甲方。 上述协议签订后,希望公司将案涉工程交付给三陆科公司使用,三陆科公司按约支付了合同价1088万元90%的工程款,尚有10%质保金未支付。 2019年11月15日,希望公司以三陆科公司还应向其支付增加施工部分的工程款为由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于2021年3月作出(2019)苏0902民初743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三陆科公司向希望公司支付工程款50274.82元。希望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1月12日,三陆科公司又以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诉至一审法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经三陆科公司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相关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该案目前仍在审理中。 一审中,希望公司还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妻子与三陆科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用以证明2020年8月31日该公司已派员进行维修,2020年9月1日“**”回复已处理完毕。三陆科公司则认为该聊天记录也证明了房屋漏水存在质量缺陷问题,希望公司都是应付式的维修,没有达到实质性维修,至今仍然存在漏渗水等情况。希望公司还表示对于本案所涉质保金,不在三陆科公司起诉的工程质量纠纷案件中提起反诉,也不同意两案件合并进行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所签订的相关合同以及调解协议书的约定,案涉10%工程款为质保金,付款期限应为“从交档案馆接收之日起三年到期一次性结清。”而三年期限的约定,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系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三陆科公司在该期限届满前,已就质量问题另案向一审法院提起了诉讼,并申请了司法鉴定。该案目前尚在审理之中,案涉工程是否在缺陷责任期内已经出现质量问题以及希望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尚不明确。故在此情况下,对于希望公司要求三陆科公司退还工程质保金的诉讼请求暂不予支持。双方可在工程质量纠纷案件中一并处理,或待工程质量纠纷解决后另案主张。综上,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希望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9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9592元,由希望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本案中,双方约定,“质保金按原定的留10%从交档案馆接收之日起三年到期一次性结清”,但三陆科公司在一审法院受理本案之前已经提起了工程质量问题诉讼,在此情形下,关于案涉工程是否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以及希望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维修责任尚不明确,故一审法院在本案中对希望公司要求退还工程质保金的诉讼请求暂不予支持并无不妥。双方当事人可在工程质量纠纷案件中对质保金支付问题一并处理,或待工程质量纠纷解决后由希望公司另案主张。综上,希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14592元,由上诉人江苏希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周 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