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希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华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江苏希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02民初4196号 申请人:江苏希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7715017789,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黄海街道缤纷亚洲**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建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华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MA1UW7499H,住所,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便仓镇西团**(16)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6年9月15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申请人:***,男,1981年10月11日生,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申请人江苏希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华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希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华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25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和扣押。申请人江苏希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希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希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