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建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某某鹤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破申42号
申请人:泰兴市建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街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鹤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根思工业集聚区。
执行过程中,经泰兴市建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决定将***鹤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2年9月5日,本院对***鹤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鹤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2月4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3000万元,注册于泰兴市行政审批局,住所地泰兴市根思工业集聚区。经查询,***鹤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共1件,立案标的15万余元(尚不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率和加倍部分的利息);另有诉讼案件3件(已审结但未进入执行程序),立案标的1441万余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鹤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划拨了其银行账户余额2900元发还给申请人外,未发现该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鹤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鹤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经登记设立的营利法人,具备破产主体资格。***鹤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应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一十二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鹤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统
书 记 员 王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