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相模建设有限公司

昆山会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相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2537号
申请人:江苏相模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26532348U,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迎宾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敏,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楚楚,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昆山会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8021043700,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花园路392号。
法定代表人:廖凤香。
本院在审理江苏相模建设有限公司与昆山会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相模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昆山会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昆山会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茹婷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许 姣